韩国宅地开发促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9页(860字)
韩国为解决城市地域紧迫、宅地短缺困难,于1980年12月31日颁布《宅地开发促进法》。后于1981年1月、1982年12月、1984年12月、1986年5月进行修订,进入90年代,又多次修订。该法由34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如集团开发宅地,建设部长官可根据本法规定,将必要的地域指定为预算地区。(2)规定拟在预定地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工程事业者,须经所属市市长或郡守的许可。(3)规定宅地开发事业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韩国土地开发公社以及大韩住宅公社中建设部长官指定者施行。(4)规定宅地开发事业施行者制定宅地开发计划,应得到建设部长官认可。(5)规定宅地开发事业施行者为实施宅地开发事业,可出入、占用他人占有的土地。(6)规定宅地开发事业施行者在预定地区内可征用或使用土地。(7)规定干线设施的设置费用,可用国家补助二分之一。(8)规定宅地开发事业完成后应立即接受竣工检查。(9)规定拟供给宅地者应得到建设部长官批准。(10)规定已获得宅地者应在3年之内按批准用途建设住宅等。(11)规定宅地开发事业施行者可从将要得到宅地者预先收取全部或部分价款,可发行以宅地偿还的债券。(12)规定建设部长官可对违反本法规定情形下达取消、中止工程的命令。(13)规定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在预算地区内所拥有的宅地开发事业所需土地,不得用于其他目的。(14)规定国家可向宅地开发事业施行者补助或通融全部或部分所需资金。(15)规定宅地开发事业施行者应以现金支付收买的土地等的价款或补偿金。用土地开发债券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支付总额的二分之一。(16)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宅地开发工程的,可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科500万元以下罚款。妨碍宅地开发事业施行者依法出入开发土地的,或拒绝、逃避、妨碍公务员检查有关宅地开发事业业务的,可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科200万元以下罚款。本法颁布后,韩国政府和有关部门于1981年、1985年分别制定了《宅地开发促进法施行令》、《宅地开发促进法施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