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征用公益认定公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7页(436字)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24条规定:(1)建设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知事准备进行有关公益事业认定时,除所申请事业明显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以外,必须将事业认定申请书和附件中与该市町村相关部分的副本送交创业地所在的市町村长官。(2)市町村长官收到前款材料时,必须立即公布创业人的名称、事业种类及创业地,并自公布日起的两周之内向公众公开材料,提供阅览。(3)建设大臣按照第1款的规定送交材料后,必须立即将情况通知给管辖创业地的都道府县知事,并送交事业认定申请书及其附件的副本。(4)市町村长官自收到第1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两周以后仍未执行第2款规定的程序时,管辖创业地的都道府县知事可以根据创业人的申请,代替该市町村长官执行程序。(5)依据前款的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准备代替市町村长官执行程序时,必须事先将此情况通知该市町村长官。(6)市町村长官收到都道府县知事依据前款规定发出的通知后,不能再按照第2款的规定执行该事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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