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计划调整局国土事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7页(401字)

日本《国土厅设置法》第5条规定,计划·调整局掌管下列事务:(1)规划、制定和推进有关国土适当利用的综合性而且基本的政策和计划。(2)规划、制定和推进关于综合性的交通设施体系的整备方针及基本政策,并对有关行政机关的事务进行调整。(3)就有关国土利用的基本政策及计划,对有关行政机关的事务进行调整。(4)就有关国土利用的综合性基本计划(北海道综合开发计划及冲绳振兴开发计划除外)进行调查和实施的调整。(5)关于与综合性而且有计划实施的开发整备特定地区的大规模事业(在北海道或冲绳县区域内进行者除外)有关的另以政令规定的事业的经费,对有关行政机关所作估计的方针及分配计划进行调整。(6)关于形成全国性的干线交通网别以政令规定的设施整备的经费的估计的方针进行调整。(7)关于根据本法所列法律(包括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命令)就属于内阁总理大臣权限的事项进行辅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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