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侵占制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0页(411字)

新加坡1985年《侵占国有土地法》第7条规定:(1)如果某人非法侵占国有土地,在国有土地上居住、修建筑物、草棚、清除树林地、围占或耕作;非法侵占国有土地,在国有土地上堆放或抛扔物品、废物、垃圾及其他类似物品;直接或间接唆使他人非法侵占国有土地,则该人应定为犯罪,并应给以惩罚。罚金不超过5000新元,或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以罚金和监禁两种方法并用。尽管可能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但依照本条,地区法院或治安法院有权听取所有有关诉讼并作出上述决定,也有权对这些人按本款的规定加以惩处。(2)如果某人非法进入国有土地,并在该土地上砍伐树木或种植树木;直接或间接唆使他人从事上述行为,在第一次犯罪时,罚金不超过200新元,第二次或以后连续犯罪时,则罚金不超过500新元或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两种方法并用。依照本款,地区法院或治安法院有权听取所有有关诉讼并作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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