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契约登记提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9页(406字)

新加坡1988年《土地契约登记法》第8条规定:(1)按照本条及有关规则,与土地有关的提醒可以由下列人提出:土地的所有者,其目的是为了不动产或其权益有利于提醒中指明的人;宣称拥有不动产或其权益的任何人。(2)提醒应包括以下具体事项:送达通知的地址和收件人姓名:提醒人和被提醒人;转让给提醒人或提醒人要求拥有的土地不动产或其权益的说明。(3)在政府测量区的某一部分受影响的情况下,提醒时应附加一份规划,详细说明受影响的那片区域的特征。(4)对于下列提醒,登记员不应给予登记:没有透露任何土地财产或其权益的情况;没有说明该土地的政府测量区号,或者在政府测量区的某一部分受影响的情况下,提醒时所附的一份或几份规划中均未说明或未清楚说明,受影响的那片区域的特点。(5)对于任何要求临时登记的提醒,当登记员已进行登记后发现该提醒并不符合本条及其规则,则可以取消该临时登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