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土地赋税减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0页(533字)

1939年2月16日国民政府行政院修正公布《土地赋税减免规程》。共4章22条。主要规定:(1)土地赋税的减免,以依照本规程核定的为限。其减免赋税原因业经变更后,应照常征税。(2)公有土地及因公征用的土地,应一律免税;业经立案的私立学校、学术机关办学具有成绩的,其用地如不以营利为目的,可呈请免税;私立公园及体育场,如系绝对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者,其用地可呈请减税,但所减税额不得超过原税额之半;私立农林试验场,办理10年以上,具有成绩的,其用地可呈请减税,但所减税额不得超过原税额之半;公共医院,办理5年以上,对于公共福利具有成绩的,其用地可呈请减税,但所减税额不得超过原税额之半;私设慈善机关,办理社会救济事业5年以上具有成绩的,其用地如不以营利为目的,可呈请免税;私立公共坟场,如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用地可呈请免税;人民或团体办理其他公益事业,如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用地可呈请减免赋税;民营铁路及汽车路,与地方交通及生产事业有重大关系的,其用地可请减免赋税。(3)减免赋税程序执行本规程规定。(4)土地增值税及市地改良物税,应比照地价税减免成数一律减免;未依法改征土地税地方,田赋附加,应随同正税减免成数一律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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