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田赋改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4页(250字)

1941年3月26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田赋改征实物办法暂行通则》。共7条。主要规定:(1)田赋改征省份应从即日起,尽量征收实物。田赋改征或加征后所增人民负担,不得超过物价增加数60%。(2)各省征得的粮食,应尽先充分作军粮。征收实物的种类,应兼顾地方出产及政府需要。(3)田赋改征或加征后,省、县收入的划分,应不违背现行法令,所有未经中央核准的省、县地方税捐,应一律撤销。各省改征或加征田赋,均应依据本通则制定实施办法,呈经行政院核准后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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