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有土地出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8页(419字)

1948年10月14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试行《哈尔滨市公有土地出租暂行条例》。共18条。主要规定:(1)公有土地出租租金,须由市政府规定。公有土地出租年限,不得超过下列的规定:以建筑住宅为目的的50年;以建筑工商业为目的60年。(2)公有土地租金,可按照出租年限,逐年交纳。(3)凡新租公地者,为奖励建筑,繁荣市面,须依下列年限免征租金:建筑洋灰铁筋造楼房的4年;建筑砖造铁盖楼房的3年;建筑砖造铁盖平房的2年;建筑木造砖根铁盖平房者1年。(4)公有土地出租的一切捐税均由承租人负担。(5)承租土地使用目的变更的、租期届满欲继续使用的和不能如期完成建筑须延期的,承租人姓名改换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6)承租公有土地,到期如无公用的必要时,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7)公有土地租金每逾期1个月不交时,可课以租金一倍的罚金。(8)公有土地,不经许可,擅自私占者,没收其占用范围内所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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