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转让契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9页(251字)

香港《物业转让和产权条例》第4章对公有土地权益转让时的契约格式、契约条款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在公有土地租约拥有的任何土地全部权益,在土地的一个不可分割部分的全部或其部分的全部权益转让时,可由转让人或被转让人作出契约陈述于本条例附表之中;在对购买者转让以换取有价补偿时,转让人作为利益所有人作出的契约陈述于本条例附表中;当土地转让自愿处置时,转让人作为捐赠人作出的契约陈述于本条例附表中;在合法抵押中,抵押人作为利益所有人做出的契约陈述于本条例附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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