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相邻防险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7页(187字)

台湾2000年《民法典》第774条规定,土地所有人经营工业及行使其他之权利,应注意防免邻地之损害。第794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开掘土地或为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之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之工作物受其损害。第795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倾倒之危险,致邻地有受损害之虞者,邻地所有人,得请求为必要之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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