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用水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3页(844字)

1998年南非《水法》第22条规定:(1)人们一般只能使用以下水源:无需办证的用水;若该项用水系附录1许可的用水;若该项用水属现有合法用水继续的许可用水;若该项用水属规定的一般授权的许可用水。如果该项用水有本水法规定许可证所授权;如果根据规定主管当局免除了对许可证的要求。(2)若用水人系按第(1)节规定用水则其用水应遵守有关授权条件;应遵守本法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界限、限制或禁止要求;在排放或处理污染物或污水时,应遵守规定的实用污染物标准或管理方法,除非有关授权的条件另有规定。应不浪费水源;应将该项用水引起的任何渗漏、径流或污水送回取水水源处,除非主管当局另有指示或有关授权中另有规定。(3)如果本水法的目的可以通过发给许可证,或其他法律给予认可或采取其他授权形式达到,则主管当局也可免除用水办证的要求。(4)为了协同管理,主管当局可以推动与其他国家机构联合作出安排,将它们各自的特许要求合并为单一的特许要求。(5)在下列情况下,主管当局可以根据第17条规定授权许可用水:在国家水资源战略尚未制订以前;有关水资源的流域管理战略尚未制订以前;水资源分类体系尚未定出以前;有关水资源的等级和资源质量目标尚未确定以前;水资源的储备量尚未确定以前。(6)若某一当事人合法用水许可证申请被拒绝,或所批许可证用水比现有的合法用水数量要少,其结果使其效益用水企业的经济活力造成严重损害,他可以根据规定,就由此产生的财金损失提出赔偿要求。(7)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确定如下:根据宪法第25条第(2)节确定;不考虑将现有合法用水减少,以便保证必要的储备量;纠正从有关水源处的过量配水;纠正不公平或不平衡的用水。(8)赔偿要求应在主管当局作出有关决定后6个月内向水法庭提出。(9)水法庭有权决定本条的赔偿责任和应付的赔偿数量。(10)在水法庭决定需要作出赔偿并确定了赔偿量后,主管当局可以着手与索赔人谈判,并在水法庭决定后30天内提供分配水量以代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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