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体治理纲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2页(291字)

法国《国有河域和内河航运法典》第1卷规定:(1)每个流域或流域群可制定一个或数个水体治理和管理的指导纲要,以实现水源平衡管理的基本方针。(2)纲要应一般性地规定水的质量目标以及需要从事的治理工程。(3)在流域协调省长的倡导下,由主管的流域委员会在5年内制定水体治理和管理指导纲要。(4)流域委员会吸收国家、大区议会、省议会的代表参加指导纲领的制定工作。(5)流域委员会收集大区议会和省议会对所制定纲要的意见。(6)纲要须经过流域委员会采纳,并且得到行政当局的批准。(7)为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纲要,国家代表设立一个水利地方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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