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地下取水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0页(341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当流域机构从水务会议上了解到有关情况后,可以宣布某一特定地区内的水源已被超采或即将被超采。与此同时,它应对各类用水提出全面的调整和核定,以便使辖区内的水源使用更趋合理,并对有关水文规划作必要的核查。(2)此外,流域机构可以划出一定的界限范围对这一地区不再发给任何地下水取用特许证,除非能够按照规定持证人已被全部组织起来成立了一些用水户协作会。(3)另外,流域机构可为地下含水层划出一定的保护范围,要求在这一区域内取水必须得到批准,以便能够为布设一些基础设施、清理沙石料,或进行其他工作和为布设另一些设施创造条件。(4)本法的实施细则应对宣布地下含水层超采和确定上述提及的界限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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