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沿岸区域负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9页(197字)

韩国《河川法》第46条规定:(1)在根据本法规定公告的沿岸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工作物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因工作物等的损坏,砂土的流出及其他理由认为有碍于河川或有产生损害之虞时,为防止其障碍和危险,应设置必要的设施或采取其他措施。(2)管理厅认为有必要防止第1项之障碍和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命令该工作物的所有者和占有者设置必要的设施或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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