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土保持承包治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0页(392字)

中国1997年水土保持法第3章治理中规定:(1)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2)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3)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4)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根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3章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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