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贸易业许可取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3页(473字)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1)拟从事贸易业者,应取得商工部长官的许可,拟变更已获许可之项目时亦须如此。(2)有关能够取得第1项规定之许可者的资格、许可基准及许可程序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但对于外国人,该资格、许可基准及许可程序等,可另行规定。(3)商工部长官应按照总统令规定,向依第1项规定取得许可者发放贸易许可证。第8条规定,属于下列各款之一者不能取得第7条第1项规定的贸易业许可。如系法人,则其干部中有属于下列各款之一者时亦如此:(1)禁治产者或限定治产者;(2)被宣布破产后尚未复权者;(3)因违反本法被处拘役以上徒刑,从服刑结束或确定免于执行之日起不满1年者,或被宣布缓刑处理并处于缓刑期间者;(4)自依据第12条第1项第2款至第4款规定被吊销贸易业许可之日起不满1年者;(5)自依据第12条第1项第1款及第5款规定被吊销贸易业许可之日起不满3年者。已获贸易业许可者发生符合第1项之事由时,其许可从当时起失效。但法人的干部中有属于第1项事由者时,如在3个月内改任该干部则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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