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外贸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2页(772字)

德国对外经济贸易法规主要有《对外经济法》(1961年9月1日生效)和同时生效的《对外经济法实施细则》。该法规定德国企业与个人原则上可以同外国经济区域自由进行商品、劳动、资本、支付等经济往来。政府对企业和个人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一般不直接进行干预,但为维护本国利益和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在下述情况下有权对德国的对外经济进行干预:(1)为保证国与国之间协议规定义务的完成;(2)为防止或抵消外国采取的措施对德国经济的有害后果;(3)为抵御来自国外有害的货币和资本流入;(4)为防止或抵消外国采取不符合自由贸易的政策对德国的影响;(5)为保证德国的安全和世界的和平,政府有限制对武器、弹药和有关设备、专利的进出口权力。此外,《对外经济法》还规定:(1)如果生活必需品的国内供应受到威胁,可以限制有关商品出口;(2)出于保护国内经济的需要,可以限制有关商品出口;(3)为了保护国内利益,可以限制与国外的服务往来;(4)为了保证国际收支长期平衡,可以调查与国外的资本往来;(5)为了保护克币值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可以限制非境内人员在德国的资金和货币投放;(6)可以限制非境内人员在德国建立企业或子公司、代表处;(7)为防止来自国外的有害的货币和资本流入,可以限制境内人从境外借贷的一定比例(不超过50%),同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无息存放在德国联邦银行,这叫“现款押金义务”上述规定是德国政府可以使用这些限制性权力的法律依据,但在一般情况下不轻易动用。德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法规还有:《战争武器控制法》、《化学武器协定实施细则》(1994年8月2日颁布,作为对战争武器控制法的补充)。对军民两用物资的出口管理,德国主要依照欧盟部长理事会1994年12月19日作出的决定以及1996年签署的《瓦森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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