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保护性景观选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1页(516字)

联合国1980年发布《国家公园及类似保护区一览表》:(1)本类别涉及的范围和特征当然是广泛的,因为在各国均有多样性的半自然和文化性景观。可以区分为两个类型:一是人和土地相互作用产生的那些具有特殊观赏性质的景观区;二是为了娱乐和旅游用途,人们所加强管理的那些原生自然区。(2)在第一种情况中,这些景观可反映一定的社会文明(如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社会机构),或者反映土地利用模型的物质特性。这些景观是以风景优美或以人类住宅在美学上有独特式样为特征。与农业、畜牧业和渔业有关的传统土地利用方式占优势。本区的大小应充分保护景观的完整性。(3)后一种情况,通常包括海岸线、湖滩、丘陵、多山地带、河滩、内地和接近重要的旅游公路、种群中心,并且风景优美,表明气候变迁的自然区或风景区。它们大多具有天然性质和发展为野外娱乐场所的可能性。(4)在某些情况下,土地由私人占有,而由中央或中央授权计划控制使用,这对土地利用和生物种类的永久共存是必要的。外部修缮或按生活标准改建建筑物,必须有各种补助,或者由政府提供援助。要努力通过适当管理措施来保护景观质量。另外,应在公有权力下建立和永久地管理本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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