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文尼亚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8页(280字)

1991年,斯洛文尼亚《宪法》第73条规定,每个人有义务依照法律保护自然名胜和特殊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国家和地方共同体关怀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存。1992年,斯洛伐克《宪法》第44条规定:(1)每个公民都有权要求一个良好的环境;(2)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并改善环境和文化遗产;(3)任何人不得危及或损害环境、自然资源或文化遗址超出法律允许的程度;(4)国家对有节制地使用自然资源、保持生态平衡和有效保护环境负有责任。第45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要求及时获得关于环境状况以及引起这种状况的原因与后果的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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