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都市遗产保护区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1页(369字)
法国1984年4月25日颁布《关于建筑遗产和都市遗产保护区的法令》规定:(1)大区共和国特派员关于设立建筑遗产和都市遗产保护区的政令被公布于保护区所在省的《行政法令汇编》。在全省发行的两份地区性或地方性报纸上以醒目文字刊登有关该政令的按语。决定设立保护区的部级或跨部政令被发表于法兰西共和国的《政府公报》。同设立保护区有关的法律文件首先履行本条规定的公布手续。(2)有关建筑遗产和都市遗产的档案文件必须存放于有关市镇的市政府和省政府,以方便群众查阅。(3)负责城市化的部长行使1983年1月7日法律第71条授予的提审权的,只有在得到该部长的明文批准后方可实施同一条款提及的工程。负责城市化的部长,根据负责文化的部长的建议或意见,在包括被划定为或被登记为历史古迹建筑物的区域行使其提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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