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水井建造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5页(385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62节第1条规定,除农业土地、园艺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以外,任何人未经行政长官事先许可,不得开拓、挖掘或者建造水井,或者擅自许可、允许开拓、挖掘或者建筑任何用于饮用、生活或者其他用途的水井、水塘或者水库;出于本节的目的,任何住宅的庭院内的任何水井都被认为是可能用于饮用或者生活目的。第2条规定,如果任何农业土地、园艺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开拓、挖掘或者建造水井、或者许可、允许开拓、挖掘或者建造任何水井、水塘或者水库,则须在1个月之内将水井、水槽或者水库的开拓、挖掘或者建造报告送交行政长官。第3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以向任何房屋的所有人、占用人发出通知,要求关闭任何可能用于饮用或者生活用途的水井、水塘或者水库;可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日期内实施出于该目的的工作;所有人、占用人必须执行通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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