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工程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9页(183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从水体底部开采各类矿产、石油和腐植煤,或在水体底部树立井架时,其所采用的方法应不致给地表水、水体底部和岸边以及水生物资源等造成危害。(2)如果在水体底部所实施的工程只是为了探明地下资源,而不是对矿产的实际开采,则地下资源开发者有责任保证不使水体遭受污染、阻塞,或使水源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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