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着陆物排入油类收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0页(220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规定:(1)如果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从任何着陆物上排入新加坡水域,则该着陆物的占用者应根据本法令的规定,负责支付指定的机构为清除或消除这种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所引起的费用。(2)如果着陆物的占用者证明,油类或含油混合物的排放是未经该占用者的许可,由该着陆物上的人的行为所致,则该着陆物的占用者对被指定的机构为清除或消除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所引起的费用,应免于支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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