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48页(1021字)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主席团名单草案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在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大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和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四)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
(五)依法提名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八)发布大会公告;
(九)其他需要决定的与会议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三)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讨论、决定组织代表活动的有关事项和主席、副主席提请解决的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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