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58页(244字)

前苏联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基本含义是,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和调查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发现犯罪现象时,都有责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提起刑事诉讼。采取法律规定的一切措施和方法来查明犯罪事件和犯罪人,并使犯罪人受到惩罚,而不以个别人或个别组织的意志为转移。公益原则并不禁止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考虑诉讼参与人的愿望和利益、满足他们的合法要求,而是要求将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公益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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