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林地禁止放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1页(457字)

法国《森林法典》第4卷防护林中规定:(1)林地还未损坏到非从事修复工程不可的程度的,无论林地属何人所有,行政当局有权决定禁止在山区的林地和牧场放牧。(2)行政当局有权决定禁牧林地的种类、位置及其界限。同时确定在最长10年的禁牧期限以及有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付给林地主人一笔适当的赔偿金,并规定剥夺其对林地使用权的期限。(3)10年期限届满,国家有意继续维持禁牧但林地主人已收回其林地的,国家必须通过友好协商或征用重新获得林地。(4)禁牧林地属市镇所有的,该市镇每年应收到本法典规定的补偿金。经过市镇议会研究后,市镇可以将取消出租牧场权的所得款和缴纳地方税的部分款项拨给市镇所需,剩余部分分发居民,或者将全部金额分发居民。(5)在禁牧期间,国家可以在禁牧林地上从事必要的土壤固结工程,但不得改变土壤的性质,不得以有关工程使林地得以改良为由向主人索求任何补偿。(6)对在禁牧林地上从事的违章行为的认证手续及诉讼手续同对在受森林法规制约的林区从事违章行为的认证手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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