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防疫现场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9页(200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为了预防家畜传染性疾病,农水产部长官和道知事在认为必要时,可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从动物的所有者、兽医师、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所有者和赛场、家畜竞赛会场及其他集合家畜之设施的设置者或畜产品作业场、化制场的所有者处得到有关所需事项的报告。本法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100万元以下罚金、拘留或上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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