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海洋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2页(548字)

约旦渔业立法时间较早,1943年制定的《渔业组织第25号法令》(渔业法)至今适用。该法共17条,其中规定:本法仅适用于海洋捕捞,用于那些以商业为目的的捕捞人员。每个从事渔业作业的个人或公司应按每3公斤上岸渔获或从小船转运至大船的渔获物交纳如下费用:未清理过的渔获物和海绵动物应交5菲尔;去脏留头的渔获物应交5菲尔;去脏去头的渔获物应交7菲尔;片状、干渔获物应交10菲尔;硬鳞水生种类和海龟应交3菲尔。任何人违反这一规定,可处以一个月的监禁或50约旦第纳尔的罚款。该法还规定,内阁总理可以付给报告违反本法犯罪行为情况的人奖金,奖金不超过100约旦第纳尔。1973年颁布《农业法典》,其中第4部分对水产资源作出专门规定,即规定本部分条款仅适用于为商业目的捕捞的人;未经农业部部长批准的人禁止从事捕捞。另外,约旦于1954年颁布《类销售和运输法》,共6条。其中规定:(1)鲜鱼必须在冷藏车内运输;冷冻鱼必须在冷藏车内运输。(2)兽医部门职员在鱼到达商店之前应检查鱼,并将劣质鱼销毁;对销毁的鱼没有补偿;兽医鉴定应是最终鉴定,如鉴定有矛盾,可向兽医局局长咨询,局长作最终鉴定。市政局的兽医局职员和检验员的检查要做到只有持有销售许可证的鱼店才能销售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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