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91页(1672字)

国家有关设立县级市的条件。县级市是指和县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行政区划单位,一般由省、自治区政府直辖或由地级市(或地区行政公署)代管,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我国设立县级市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撤县设市,即“县改市”,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二是将少数经济发达的中心镇改为市,即“撤镇设市”。对于这两种情形,国家民政部门都规定了不同的审核指标。

撤县设市的条件 根据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不同,对撤县设市的条件要求也不同:①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以撤县设市:一是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2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人。二是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按1990年不变价,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三是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②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以设市撤县:一是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产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人。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12万人。二是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三是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③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一是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人。二是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任务。三是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撤镇设市的条件 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应不低于10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特别设市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①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②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③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④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人,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人。

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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