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51页(408字)

又称收益课税。以单位团体(法人)或(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净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组成的总体。作为征税对象的收益额可以是总收益额,如农业税,是对纳税人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所得的全部收入征税;也可以是纯收益额,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所得税能较好体现合理负担原则,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税负不能转嫁,便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所得税对于扩大对外开放,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及个人的分配关系,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有企业利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出租或转让财产、专利权、商标权等所得。所得税在15世纪中叶始创于英国,19世纪后各国相继推行,并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我国现行所得税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

〖参〗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包干制 下一篇:个人所得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