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管理费用缴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8页(293字)

日本《河川法》第64条规定:(1)建设大臣行使一级河川管理所需的经费中,根据规定由都道府县必须承担的经费或根据规定由受益都道府县必须承担的经费,根据政令的规定必须上交国库。(2)都道府县行使河川管理时所需经费中,根据规定必须由国家承担的费用或根据规定由受益都府县必须承担的那部分费用,必须按政令规定支付给该都道府县知事管辖的都道府县。第65条规定,流经两个以上都府县边界的二级河川部分,在按规定的协商的基础上,当有关的都府县知事已规定了另外的管理方法情况下,关于该河川所需的管理费可由各有关都府县知事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金额及分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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