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道保护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83页(484字)

中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章对河道保护的各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1)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原则和利用水域、土地的具体要求;(2)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和各种防汛、监测设施;(3)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4)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工程,种植阻水植物,弃置各种杂物;(5)经批准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6)禁止围湖造田。(7)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8)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9)加强对山区河道危险河段的监测,在危险河段禁止从事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10)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做好各种河道水质、水污染防治监测工作。本章还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地上地下资源开采、修建必要设施等活动,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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