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23页(521字)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中除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外,具备检察官条件,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包括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必须具备检察官的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23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⑤身体健康;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具备上述条件,初任检察员的,还必须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具备检察官的条件,但不能独立执行检察官职务的,为助理检察员。担任助理检察员,须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由本院检察长任命。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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