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页(514字)

美国联邦政府于18世纪末开始设立组建国家管理农业的行政机构。到1862年,国会通过《成立农业部法案》,正式建立一个由农业委员会(1869年设立)领导的农业部;1889年升格为联邦政府的部。到目前,该部经历100多年,已经是联邦政府中的一个大部。该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助理部长若干人。其组织机构包括直属部长的室(法律顾问室、司法室、政府与公共事务室、能源室、总监察室)和由6位助理部长和1位总管理局长协助主持的7个方面的业务机构。其主要业务:(1)部机关行政事务;(2)经济、政策分析与预算业务;(3)农村发展业务;(4)食品与消费者利益业务;(5)农产品销售业务;(6)国际事务与商品计划业务;(7)资源保护、研究与教育业务。各州、县设有相应的农业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除农业部,还有其他直属联邦政府的有关农业机构。在美国,农业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既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也不直接从事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它只依据法律和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要求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提供服务,或者进行政策干预。在各项主要业务中,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工作历来占据重要地位。这是美国农业发展的一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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