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补充入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7页(459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137条规定:(1)清算期间合作社出现资不抵债,社员对补充入股承担责任,须征收这一股金偿还债务。清算人须立即召集社员大会决定该股金的征收。(2)清算人应向大会提交关于合作社状况的书面报告、资产和债务一览表,包括合作社资产转让的价值和计算社员补充入股所应分摊的责任。(3)若社员大会不决定征收补充入股或社员大会决定征收后60天内征收不到弥补亏损的数额,清算人移交合作社的资产实施破产。第138条规定,若社员大会决定征收补充入股后宣布破产,该决议停止执行。第140条规定,若社员对补充入股承担责任的合作社宣布破产,其各种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破产管理人须拟出需要社员补充入股弥补亏损分摊的数额。第143条规定,本法第137条和140条所提补充入股分摊,在社员责任范围内,除要求弥补亏损额外,须进行的摊派不得超过该亏损额的25%。第145条规定,债权人或社员对破产中补充入股责任计算的摊派有不同意见,在该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后的30天内,可对合作社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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