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损失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8页(257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159条规定,若由于社员大会决议造成合作社或任何社员损失,参与决策无论是无意或严重失职造成损失的,均须赔偿损失。第160条规定,理事会理事、本法第78条提及的合作社其他代表、合作社管理人员、审计员、清算人、清算中的审计员,在完成其任务时无论是无意或由于失职造成任何损失的,均须承担责任。第161条规定,理事会理事或本法第160条提及的其他人员,由于违反本法或合作社章程,对合作社的社员、债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无意或失职,均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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