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1954年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1页(493字)

1954年1月26日,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联邦议会通过《关于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的决定》,共17章91条。主要规定:(1)农业劳动者可以联合组成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合作社的财产是公共财产,由合作社管理。在任何条件下,合作社财产均不得收归公用。(2)每个与农业劳动者合作社或社办独立经营单位有长期劳动关系的工人和职员,均有权成为社员,同合作社签订劳务合同或租地合同的社员,可要求根据合同或社章的规定将土地归还给他。(3)社员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农业合作社的机构。(4)合作社的任何经济部门可组织成独立经营单位,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可以在自己经营活动范围内签订合同。(5)土地、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归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管理的财产。合作社与社员间的财产关系由合同规定。社员对合作社债务的保证金不得少于他所登记入册的股份的10倍。(6)社办经济企业、作坊和独立经营单位,根据县人民委员会决定从所得利润中自留必要数额以补偿工资基金开支和维持本身正常经营活动。(7)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可以联合组成县联社或县际联社,共和国联社或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联合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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