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绿化协定缔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4页(412字)

日本《城市绿地保护法》第14条规定:(1)城市计划区域内相当规模的一片土地或道路、河川等所连接的相当地区的土地所有者及拥有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为目的的地上权或租赁权者,为确保使市街地的良好环境,可以根据其全员的协议,缔结关于绿化该土地区域的协定。(2)在绿化协定中,必须规定以下所列的事项:成为绿化协定标的的土地区域;下列的关于绿化事项中需要者:树木等种类;树木等栽植场所;垣墙或栅栏的构造;其他关于绿化事项。绿化协定的有效期限;违反绿化协定时的措施。(3)依第1项规定的绿化协定,必须取得市町村长的认可。第15条规定:(1)市町村在有依前条第3项规定的绿化协定的申请认可时,必须依照建设省令的规定,公布其主旨,并在该绿化协定公布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供有关人员纵览。(2)在有依前项规定公布时,有关人员于同项的纵览期届满时,可以向市町村长提出对该绿化协定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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