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组织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5页(282字)

1950年5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国林业工作指示》规定:(1)大行政区林业占重要地位的,可在农林部下设立林业总局。(2)省政府农业厅按中央规定,改为农林厅。业务上必要时,可在农林厅内指定一至二人,专管林业工作。(3)区公所农业助理员改为农林助理员,兼管林业,村(乡)政府或农会按工作需要可设林业委员1人(不脱离生产),管理村(乡)中有关林业建设的事项。(4)国营林业企业机构(如伐木公司、森林铁道、木材加工等),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托大行政区或者林业机关统一管理。地方政府有监督检查与协助完成任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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