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摩罗外国捕捞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8页(490字)
科摩罗《关于外国渔船在科摩罗海域内活动的法律》第14条规定,在科摩罗海区界线以内,当外国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船主和老板或船长被分别判处1000万-8000万非洲共同体法郎的罚金。被判处后的5年内重犯者,罚金加倍:(1)无有效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2)在捕捞时无视其捕捞许可证上的规定或现行法律的各项规定;(3)出示骗取人们相信其有捕捞许可证的标志或其他鉴别方法。另外,法院可以宣布没收船上的鱼和其他海产品,有时还没收用于违法捕鱼的渔具,没收这些东西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重犯上述罪行或犯有本条第1款、第3款所指违法行为时,必须宣布给予这种处罚;还可以宣布没收渔船。扣留渔船和遣返船员所需费用由被罚者负担。第15条规定,没有捕捞许可证的外国渔船在没有按本法律第4条规定的方法存放渔具的情况下就进入科摩罗专属经济区,该船的船主和老大将被各判处700万-1500万非洲共同体法郎的罚金。第16条规定,故意或企图给被渔业主管部长授权的警察行使上述第9条、第10条、第11条赋予的权力设置障碍的,处100万-300万非洲共同体法郎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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