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外国渔船捕捞记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0页(386字)
新西兰《专属经济区(外国渔船)规则》第26条记录中规定:(1)船舶在新西兰渔业水域时,许可船舶的船长应一直在船上保持用英文填写的船舶日志,并在此日志上作好由渔业部长、总局长或执行官员通知船长的每一指令、命令或要求的日期、时间和性质。(2)当船舶在新西兰水域时,许可船舶的船长应一直在船上保持用英语填写单独的捕鱼日志,并在该日志上逐日记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时有关该船当日活动的下列情况:船舶的捕鱼数量;所采用的渔法;进行捕鱼的区域;捕获的鱼种和每一鱼种和每一鱼种数量和状况;从船上放回海中的鱼种和每一鱼种的数量状况;为查明该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捕鱼活动,总局长合理要求的其他情况。(3)每一捕鱼日志应按总局长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填写。(4)每次进入新西兰港口72小时以内,每一许可船舶的船长应向总局长提交当时已完成的所有捕鱼日志。
上一篇:新西兰外国渔网渔具限制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