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业委员会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6页(409字)

加纳《渔业委员会法》第4条规定:(1)除本法第2条所述的成员以外的任何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两年。(2)在任何时候委员会成员可以以向总统提交书面辞呈的方式辞去委员会成员职务,总统也可以根据国务委员会的意见解除无能的、玩忽职守的或渎职的委员会成员的职务。(3)如果总统根据任何机构向他书面提出的并抄送给委员会主席的建议撤销他的任命,则该机构推荐的作为其在委员会中的代表的成员不再是委员会成员。(4)委员会主席应向总统通报委员会成员空缺情况。(5)应根据本法第2和第3条重新任命合适人员为委员会成员,以补上辞去职务的或被解除职务的委员的空缺。(6)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如果由于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责,则总统可以根据国务委员会的意见任命他人在该成员恢复履行其职责的能力以前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第5条规定,应给委员会成员支付财政部长可能批准的经费、旅行费和其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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