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业委员会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7页(282字)
加纳《渔业委员会法》第6条规定,委员会负责对加纳所有渔业资源的利用进行管制和管理,并负责协调渔业资源利用方面的政策。第7条规定:(1)在不损害本法第6条一般意义的情况下,委员会还应负责:向政府就捕捞业问题提出建议;保障加纳政府有关加纳渔业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利用的各项政策得以实施;听取和解决被害人就有关捕捞业问题的意见。(2)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一切适当的行动,以达到本法第6条中所规定的宗旨,以行使本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职责。(3)委员会在实现第6条中所述的宗旨及在行使本条中所述的职责时,不得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上一篇:加纳渔业委员会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