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5页(1249字)

以地域为单位划分选民和候选人进行选举活动的范围。其理论基础是地域代表制。也有将选区与选举单位视为同义语的,选区划分便指选举单位的确定,它可以适用于地域代表制,也可以适用于职业代表制。但从地域单位来理解选区仍是普遍的观点,而且,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选举制度都是以地域为基础划分选区的。

因大选区制和小选区制的不同,选区划分方法也有两种类型。在大选区制下,每个选区应选出的议员、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人数为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小选区制下,每个选区应选名额为一名。在日本还实行一种所谓中选区制,即在都、道、府、县内选出二至五名议员的选区习惯上称为中选区。从理论上说,中选区也是大选区的一种形式。美国的一些市在选举市议员时,先分选区提名,之后由全市选民共同投票决定当选,这被称为混合选区制。在有些国家大选区和小选区同时存在,如在法国,中央和省级选举实行小选区制,而县市级选举则采用大选区制。

划分选区的主要依据有二:一是地理区域,一是人口比例。行政区划是据以确定选区的一个重要因素,如许多联邦制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州即为一个选区。但在有的国家,选区的划分并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地理特征、公认的传统区界等均可籍以确定选区域界。为了真正实现“一人一票”和“同票等值”的民主选举原则,选区划分必须以人口比例为基础,使每一代表或议员所代表的人口数大致相等。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各选区的人口也在变化。因而,有的国家要根据人口流动情况或定期的人口普查结果来调整选区的划分。除此之外,交通状况、民族分布、经济发达程度等有时也会影响选区的划分。有的国家在宪法和选举法中明确规定全国选区如何划分,有的则由选举主持机关具体处理选区划分事务,还有的国家成立专门划分选区的机构,如英国1944年的议会法规定,在英国的四大地区即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分别成立中立的选区划分委员会,由各党派代表组成。

选区划分是选举过程的重要阶段,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在19世纪中叶以后出现了职业代表制,选区的划分不再以地域为基础,但职业代表由于自身的许多弊端并未得到发展。选民的投票,候选人的参选主要是以选区为域界的,这同时也是当选者的活动范围。在多党竞选的情况下,由于各党派在全国各地区的势力和影响分配不均衡,选区的划分会直接影响党派议席的占有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

按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这说明我国选区的划分不是纯以地域为基础的。1995年修正的选举法在选区划分方面有两点发展:一是强调了人口基础,即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致相等;二是明确了选区应选名额,每一选区应选代表为一至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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