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5页(231字)

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和工作的权利。主要指禁止强制或强迫劳动,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公民或居民可自由从事其选择的有利活动,没有其他限制。这是公民或居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一些国家的宪法,如日本、德国、印度、委内瑞拉、葡萄牙等宪法对此都作了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3条规定:“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5条规定:“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这种规定有利于维护香港或澳门居民的工作权。

上一篇:选任制 下一篇:学理解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