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305页(2962字)
各位代表:
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便于全国人大依照民主的、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草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去年8月以来将草案两次印发全国人大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征求意见,万里委员长又连续主持召开在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和各地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反复作了修改。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现将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没有规定会议举行的时间。草案根据代表的意见和这几年的实际情况,规定全国人大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从批准国家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考虑,较为合适的开会时间应为财政年度开始前的12月份,但目前在实际工作安排上还有困难,建议今后在实践中争取逐步提前。
二、近几年来,许多代表和地方一再提出,为了有准备地开好全国人大会议,建议将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提前一个月发给代表。这样做是应该的,但目前还有困难。草案从实际可行性考虑,规定:1.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2.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3.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同时,应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国家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有些代表提出,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赤字、外债、货币发行量等要经全国人大审查。这些内容都是应该在国务院的有关报告中加以说明的,但如作出硬性决定,实际执行还有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研究。
三、为了使各代表团对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能够充分讨论、修改,草案规定:1.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除法定列席人员外,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按照这样规定,就不能在开会前通知这一部分人员列席会议。因此,草案规定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并建议今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时作相应的修改。
四、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以往主要是在代表小组会议上进行的。草案根据代表的建议,规定“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并规定代表团除召开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外,还要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有些代表建议,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还可以按界别、行业召开会议座谈、讨论。为此,草案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辞职问题,也没有规定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缺位时如何确定代理人选的问题。为了适应这类人事变动的需要,草案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国家机构领导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报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缺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代理人选。
六、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都规定,全国人大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为了便于执行这一规定,草案对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作了规定:1.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2.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3.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4.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大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大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大也可以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备案。
七、草案对大会发言时间和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作了规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这里需要说明,上述限制发言时间的,不包括对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至于代表在代表团的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可由会议主持人掌握,不作法律规定。
八、为了增加全国人大会议的开放程度,体现政务公开的精神,草案除规定全国人大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外,作了以下规定:1.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2.“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具体旁听办法另行规定。3.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4.根据现行做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