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船舶油类记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0页(296字)

阿曼1974年《海洋污染控制法》规定:(1)凡在阿曼苏丹王国领土上登记的船舶均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由船舶所有者、船长和其他操船人员记录船货舱及燃料舱的名称、数量和容积。(2)未在阿曼苏丹王国境内登记但要经阿曼苏丹王国领水进入港口设施或输油装置接收或转运油类的每一艘船舶,应备有一本油类记录簿,并由船主、船长和其他操船人员记录船只的船货舱和油舱的名称、数量和容积。(3)一艘船舶的船主、船长或其他操船人员按照本法被要求备有一本油类记录簿时,应根据“官长”或污染管制官员的要求,使这种记录簿便于检查,不论船舶是在阿曼苏丹王国的港口或在其领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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