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水财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4页(292字)

突尼斯在颁布的促进农业发展的法律中规定,由集体利益协会、土地所有者联盟和参加农业发展协会的土地所有者,凡从事灌溉、开垦荒地和水土保持工程,都可以得到国家财政上的补助或贷款。补助费按政府水资源管理部门审定的造价表计算,可达到总造价额的50-70%,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如果开发工程是非生产性的,补助费可高达造价的80%。法律还规定,建造蓄水水库,由国家免费供应建筑材料和技工。在供水站周围建立灌区,国家提供造价15%的补助费;造价60%的贷款,分20年偿还,利息3%。国家用于上述帮助的资金,作为农业发展特别基金,由国家银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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