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应急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6页(326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26条规定:(1)当灾害发生或有发生灾害之虞时,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应依据有关法令或市、郡防灾计划,立即采取水防、救助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以预防或减轻灾害。(2)市、郡、区管辖区域内的指定行政机关之长在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出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令或防灾计划,在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的指挥和协调下,实施与其所管业务相关联的应急措施,或对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所采取的应急措施予以协助。第40条规定,灾害发生或预料会发生时,中央行政机关之长或指定行政机关之长应依据有关法令或防灾计划,立即采取与其所管业务相关的应急措施,并采取必要步骤保证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所实施的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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