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劳工组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5页(230字)
美国1935年《国家劳动关系法》规定,设立国家劳工关系局,并赋予主要职能。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成立雇主、雇员团体,主要包括雇主协会、农业工人联合会等组织。法律允许农业工人成立维护自身利益的劳工组织(比如成立农业工人联合会),代表农业工人与农业雇主或政府开展对话,为农业工人谋取工资、就业、劳动条件、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利益,参与劳资纠纷的处理等。农业劳工组织是劳动者自愿参加的维护自身共同利益的互助性、自治性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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